医保新政: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时间:2017-07-10来源:财务科点击数:391次

       6月14日,上海市医保中心在华东医院召集了本市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二级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召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培训会议,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争取7月份在上海开通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做好各单位异地结算费用项目的验收工作。


       这次异地直接结算医疗费用,是仅指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异地结算,不涉及到门诊费用范围。


       涉及的范围对象是: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有关人员,如想要去异地住院就诊,必须先在本人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工作,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后,申请人需填写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凭盖章后的申请表和第二代社会保障卡才能到异地办理入院登记就诊手续。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诊定点医疗结构。


       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供稿:财务科  唐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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