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码 | SEDPTCEC-SOP-024 | 版本号/版本日期 | V1.0/2020-09-07 |
制定人 | 制定日期 | ||
审核人 | 审核日期 |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
生效日期 |
伦理委员会人员培训的标准操作规程
1. 目的
建立GCP人员培训规程,确保所有参与伦理审查的委员、伦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GCP、审查技能相关培训、SOP及伦理管理管理,专业科室接受SOP等培训。
2. 范围
本SOP适用于涉及本机构伦理委员会与审查工作/活动相关的所有人员。
3. 职责
伦理委员会秘书
3.1 负责培训的申请、组织及实施。
3.2 保存培训组织和实施的过程记录文件。
4. 详细说明
4.1 培训要求
4.1.1 伦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伦理委员进行法规的巩固和新法规的学习,定期进行伦理审查项目的经验总结及审查能力培训,积极参加新法规及行业相关的外部培训,不断提高伦理审查能力。
4.1.2 伦理委员会应积极发起研究者的培训,对伦理的资料递交,SAE的处理,方案违背发生情况等对研究者进行培训。
4.2 培训申请和报
伦理秘书组织伦理委员和伦理办公室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组织专业科室研究者的培训;由伦理秘书填写培训申请表向主任委员申请参加院外相关培训,参与培训的人员填写培训报名表,院内培训由发出通知,选定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参照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4.3 培训记录及方式
4.2.1 根据培训的形式,参加人员自学的,参加培训的人员签署自学签字页。
4.2.2 现场培训形式,参加培训的人员签署培训签到页,伦理秘书填写培训记录表,参照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4.2.3 院外培训,一般以培训证书的形式,伦理秘书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分发给参加培训的人员,若院外不提供培训证书,则伦理组织秘书组织发起培训考试,伦理委员会给予发放培训证书。
4.2.4 所有的培训,伦理秘书保留自学签字页原件、培训签到页原件、培训记录表原件、培训证书扫描件存档
4.2.5 伦理委员会每年应在下一年度1月份之前,对本年度培训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培训总结文档。
5. 术语表
无。
6. 参考文献
Ø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20
Ø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
Ø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
Ø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7. 附件
Ø 培训申请表
Ø 培训报名表
Ø 培训签到页
Ø 自学签字页
Ø 培训证书
8. 修订记录
版本号 | 变更摘要 | 生效日期 |
培训申请表
申请人 | 职务 | |||
申请日期 | ||||
培训名称 | ||||
培训内容 | ||||
培训形式 | 培训会务费 | |||
培训组织 单位 |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
申请人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任委员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培训报名表
姓名: | 年龄: | |||
身份证号: | ||||
职称: | 职务: | 学历: | ||
工作单位+部门: |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
联系地址: | ||||
是否在本院工作 | □是 □否 | |||
是否用餐(周五、周六工作午餐) | □是 □否 | |||
是否住宿 | □是 □否 | |||
是否需要发票 | □是 □否 |
培训签到页
培训内容 | 临床研究对照的选择 | ||
日期 | 2022.8.23 | 培训地点 | 虹桥路16号楼2楼会议室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签名 | 日期 |
周类思 | 市防盲办 | 主任委员 | ||
汤淳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副主任委员 | ||
朱剑锋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赵立全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迟晴晴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庄叶青 | 虹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委员 | ||
马明星 | 光明律师事务所 | 委员 | ||
肖俊 | 三星坊居委会书记 | 委员 | ||
罗勤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谢磊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王琦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委员 | ||
索燕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替补委员 | ||
徐韵淳 |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 秘书 |
·
自学签字页
初始培训 日常培训 | 管理制度 | SOP | 法规 | 其他 | ||||||||||
单位 | 医院职称 | 姓名 | 职务 | |||||||||||
编号 | 内容 | 版本号/版本日期 | 签名 | 日期 | ||||||||||
备注:职务(例如: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伦理秘书、主要研究者等) |
负责人签字: |
日期: |